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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学期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学字(2012)102号

各学院:

临近夏季向秋冬季节转换,日照和气温变化易引起情绪波动,如不及时调试会导致负面情绪的恶性循环,严重时会诱发心理问题或导致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复发。现2012级学生正处于大学学习和生活模式过渡的适应关键期;其他年级学生也面临情感、学业、实习、就业和考研等新的压力和挑战;部分因身心问题等原因休学的学生也将返回学校开始学习生活。现阶段学生在假期后面临新的压力情境,加上季节转换的影响,是学生心理问题的高发期,也是心理干预的重点时期。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发展与成长,预防心理极端事件的发生,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积极采取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1、学院按照学校总体安排开展新生入学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基础知识,普及心理危机自助与助人技能,营造心理关爱氛围。并定期组织多样化的学生活动,让学生多渠道了解学校和所学专业,了解自己和身边同学,增强学生对学校的归属感,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自信心,促进同伴心理互助,预防学生心理问题的发生。

2、辅导员积极与学生沟通,定期深入学生班级、宿舍,以班会、座谈、个别访谈等形式与学生交流谈心,全面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并对部分学生在新学期存在的适应问题进行干预,解决学生的心理困惑。

3、各学院继续加强班级心理卫生委员、寝室长、学生干部的培养工作,并引导学生干部积极参与到“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的工作之中,关注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发挥朋辈辅导作用,保持信息畅通,配合学院、学校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4、辅导员要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重点了解新生有无心理障碍、精神疾病等病史,对于排查出有心理障碍、精神疾病的新生,由学生家属和学院共同督导该生到各校区学生心理素质培养基地接受心理评估与辅导。根据评估情况,必要时由家长和学院共同监护学生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中《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诊断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5、各学院在9月30日前确立新生心理重点关注对象,并重新排查其他各年级学生,将学生新情况录入心理重点关注对象系统,特别是学籍有变动的学生要在系统中注明。以后学期之中每月15日、30日前,辅导员要对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更新,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心身安全。

6、对于曾因心理问题、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前应严格履行复查程序,由家长和学院共同监护学生携带既往病例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确定适合继续就读方可办理复学,并根据学生情况要求或建议家长陪读监护。

各学院兼职心理辅导员和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教师应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承担职责,发挥专业技能。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也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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